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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调整社保基数、优化社保申报缴纳流程,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12-29 11:18
来源:今元人才官网

2023年即将迎来尾声,多地出台了新一年社保政策,今天就来看看2024年会有哪些社保新变化吧!

 

社保代缴

 

深圳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

 

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等有关调整通知如下:

 

一、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按不低于3523元执行。

 

二、2024年7月1日起,缴费基数下限按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来源:

http://hrss.sz.gov.cn/gkmlpt/content/11/11052/mpost_11052262.html#1718

 

北京调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12月18日,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发布《关于调整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2024年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调整为:

 

  • 城乡老年人每人4720元/年

其中财政补助每人4320元/年

个人缴费每人400元/年;

 

  • 学生儿童每人2070元/年

其中财政补助每人1695元/年

个人缴费每人375元/年;

 

  • 劳动年龄内居民每人3020元/年

其中财政补助每人2315元/年

个人缴费每人705元/年。

 

2024年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新增部分由市、区各负担50%。

 

  • 城乡老年人市级财政补助1930元,区级财政补助2390元;
  • 学生儿童市级财政补助617元,区级财政补助1078元;
  • 劳动年龄内居民市级财政补助927元,区级财政补助1388元。

 

2024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4500元提高到5000元。

 

政策来源:

https://ybj.beijing.gov.cn/zwgk/2020_zcwj/202312/t20231218_3503047.html

 

多地调整医保缴费基数

 

浙江

 

12月14日,浙江省医疗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发布文件《关于2023年度省级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补差等医保相关工作的通知》,对本年度缴费基数调整补差等医保相关工作进行安排。

 

2022 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为96237元(8020元/月),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变更2023年省级医保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

 

通知明确,2023年度省级医保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上限由原22311元调整为24060元,缴费基数下限由原3957元调整为4462元。

 

2023 年省级医保退休人员保底月划账基数由原7437元调整为8020元。

 

省级参保单位职工缴费基数和退休人员划账基数标准统一从2024年1月起调整执行。

 

政策来源:

https://rlsbt.zj.gov.cn/art/2023/12/18/art_1229101513_2501504.html 

 

苏州

 

自2024年1月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暂按4494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24042元执行。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

 

自2024年1月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不包括工业园区)缴费费率恢复为7%,个人缴费比例为2%。全市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按照8%执行。

 

政策来源:

https://mp.weixin.qq.com/s/oj8x0zycG4S070p_vqNiwQ 

 

沈阳

 

2024年1月1日起调整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6900元/月。

 

从2024年1月1日起,我市参加灵活就业医疗保险的在职人员均按6.8%比例缴费(原按10%比例缴费人员统一调整为按6.8%比例缴费),缴费标准为469.2元/月。

 

政策来源:

https://ybj.shenyang.gov.cn/dtyw/202312/t20231225_4579500.html

 

中山

 

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4060元,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0300元。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达缴费年限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6760元。

 

本次调整后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来源:

https://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ssw_tzgg/2023-12/27/content_332a9481d5b84c47bd51428e0c537a1a.shtml

 

韶关

 

一、调整2024年度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3169元/月,下限为4634元/月。

 

二、执行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来源:

https://www.sg.gov.cn/bmpdlm/sgsylbzj/gzdt/content/post_2561035.html

 

多地优化调整社保申报缴纳流程

 

北京

 

本市自2024年1月1日起优化调整缴费人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内容

 

自2024年1月1日起,将缴费人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优化调整为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具体范围是:

 

(一)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及职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及其他补充社会保险费等。

 

(二)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申报缴费方式及时限

 

(一)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二)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10日至25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已完成申报或核定2023年度社保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无需再次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工资,本社保年度后续月份新增或调整职工缴费工资的,应当向税务部门申报。

 

(三)用人单位可以全月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2024年1月1日后用人单位月报应缴未缴、新增员及职工缴费工资上调产生的补缴,向税务部门办理。2024年1月1日前产生的补缴以及2024年1月1日后除向税务部门办理以外的补缴情形,仍应当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核定生成应补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灵活就业人员于每月8日至25日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选择采用自行缴费方式或批量扣款缴费方式。税务部门于每月8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组织各合作银行批量扣款,未选择批量扣款缴费方式或者批量扣款失败的可以于每月10日至25日自行缴费。

 

(五)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基数。已完成申报2023年度社保缴费基数的灵活就业人员无需再次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基数。2024年1月1日后新办理参保登记的,应当向税务部门申报。

 

(六)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按月、季、半年、年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按月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申报缴费渠道

 

(一)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社保大厅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办理申报、缴费等业务,也可以通过商业银行进行缴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可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京通”小程序、社保大厅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北京税务服务号等渠道,向税务部门办理申报、缴费等业务,也可以通过商业银行进行缴费。

 

政策来源:

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wj/c104182/202312/200f01b8adab4449a49fe9ade5defa7b.shtml

 

河北

 

河北省自2024年1月1日起,优化调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内容

 

自2024年1月1日起,将此前实行的用人单位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再依据两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的流程,优化调整为用人单位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以下简称“自行申报”)。具体范围是:

 

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及其职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职业年金、其他补充社会保险费。

 

二、申报缴费方式及时限

 

(一)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二)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25日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确认应缴费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相关法律代扣代缴。

 

(三)用人单位办理属期为2024年1月前应办理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保补收、社会保险费欠费,以及政策性补缴等特殊情形补缴的,仍应当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核定生成应补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申报缴费渠道

 

用人单位可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河北省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厅办税窗口等渠道办理缴费工资申报、费款缴纳等业务。

 

政策来源:

http://hebei.chinatax.gov.cn/hbsw/sszc/zxwj/202312/t20231215_3406314.html

 

吉林

 

吉林省自2024年1月1日起,优化调整缴费人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内容

 

自2024年1月1日起,将缴费人现行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优化调整为缴费人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具体范围是:

 

(一)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及其职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职业年金和其他补充险种。

 

(二)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其他补充险种。

 

二、申报缴费方式及时限

 

(一)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二)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后续月份仅需向税务部门申报新增职工的缴费工资或者调整职工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25日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确认当期应缴费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代扣代缴。

 

(三)灵活就业人员按月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缴费人补缴2024年1月1日前社会保险费欠费、因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产生的补缴业务以及因政策性补缴等其他情形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仍应当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核定生成应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申报缴费渠道

 

(一)用人单位可通过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吉林省电子税务局、政务大厅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应缴费额申报确认和缴费等业务。

 

(二)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可通过微信、支付宝、合作银行窗口、政务大厅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

 

政策来源:

http://jilin.chinatax.gov.cn/art/2023/12/15/art_311_725658.html

 

辽宁

 

我省自2024年1月1日起,优化调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优化调整申报缴纳流程内容

 

自2024年1月1日起,将此前实行的用人单位先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缴费工资,再依据两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的流程,优化调整为用人单位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具体范围是:

 

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及其职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以及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大额医疗补充险、公务员医疗补充险、长期护理险(盘锦市)。

 

在沈阳市经办机构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继续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申报缴纳方式及时限

 

(一)缴费人(含按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在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二)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征期内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应缴费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三)用人单位因存在应办理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政策性补缴等特殊情形需补缴的,以及补缴“自行申报”前费款的,仍应先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核定应补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行申报”前社会保险费欠费额核定工作按当期各部门职责执行。

 

三、申报缴纳渠道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等渠道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业务。

 

政策来源:

http://liaoning.chinatax.gov.cn/art/2023/12/15/art_5869_7496.html?LMCL=sR0HYT

 

石家庄公积金贷款新政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近日印发《石家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该细则将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房产套数的认定遵循认房不认贷的原则,房产套数的认定范围仅限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人家庭(包括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成套住房、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认定为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对离婚一年内的申请人本市行政区域内无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第二套自住住房信贷政策执行;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房的,视为购买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支持现役军人及退役军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现役军人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视为正常缴存公积金,纳入贷款额度计算;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将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至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服役期间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针对多孩家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有什么具体规定呢?二孩家庭的最高贷款额度在现行政策基础上提高10万元;三孩家庭的最高贷款额度在现行政策基础上提高20万元。其中二孩家庭是指夫妻2016年1月1日(含)以后生育二孩的家庭;三孩家庭是指夫妻2021年5月31日(含)以后生育三孩的家庭。离异、再婚家庭,子女个数计入拥有抚养权的一方;依法收养的子女计入家庭子女个数;其他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家庭参照执行。

 

政策来源:

https://www.sjzgjj.cn/zxwj/2216.j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