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由今元人才主办的人才官成长营系列直播课《劳动关系解除常见情形解析》成功举办,本次直播活动特邀了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成都市金牛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特邀调解员刘才律师作为分享嘉宾。
本次直播活动以案例为切入点,通过介绍企业内常见的劳动关系解除情形,旨在帮助企业管理者和人力资源从业人员更深入地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程序和注意事项,从而帮助企业规避用工风险,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员工福利保障意识。
在此,我们选取了本次直播中比较典型的几个案例分享给大家,希望能够为大家带来一定的参考价值和思考意义。
01案例一:过失性辞退
某公司员工贾某让其岳父代替体检,体检中心发现代检情况后拒绝为代检者做后续体检,并将已检项目作废。贾某因该事多次投诉体检中心工作人员,后体检中心工作人员以“某公司员工体检代检”为题,在网络平台曝光,引发多人围观及转发负面评论。后续公司向员工送达《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解除理由: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员工申请仲裁,主张赔偿金,抗辩理由:体检中心的不当做法不应当由其承担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是,某教育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某教育公司安排在职员工接受年度体检,系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障条件,该行为仅针对本单位员工,此系一般性常识。贾某让其岳父代替参加体检存在不当,在该行为被发现之后,体检中心停止为其岳父体检系正常处置,贾某与妻子又通过多次拨打体检中心员工电话投诉等行为进一步扩大该不当事件的影响,致使体检中心员工在某网络平台发布相关文章,对某教育公司声誉产生不良影响,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此外,贾某在本次事件中的相关行为,亦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某教育公司与贾某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事实及制度依据,解除行为并无不妥,故贾某的仲裁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02案例二:劳动者拒绝超时加班安排
员工入职某快递公司行政文员工作,试用期3个月。公司规定上下班时间:早上9点至晚上9点,每周工作6天,2个月后,员工以公司工作时间超过法律规定上限拒绝超时加班安排。公司向A员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理由: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员工申请仲裁,向公司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
本案争议焦点,员工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公司能否与其解除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为确保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我国法律对延长工作时间的上限予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制度,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条款,均应认定为无效。
本案中,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中“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的内容,严重违反法律关于延长工作时间上限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张某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系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能据此认定其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快递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劳动关系解除涉及多种情形,包括劳动合同期满解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违约解除、经济性裁员等。针对每种情形,其操作流程、法律风险和注意事项都各不相同。深入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是企业成功解除劳动关系、预防风险以及提升管理水平的重要基础。只有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合规操作,企业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并为员工创造一个公平、安全和稳定的工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