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试用期屡次迟到,用人单位能否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16日,王某入职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考勤班次为09:00至18:00。王某在试用期间(2021.11.16至2022.01.26)工作日51日,迟到25日,迟到总时长达157分钟。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以试用期内多次迟到为由认定其不符合录用条件,于2022年1月26日出具《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通知书》将王某解雇。王某在得知被解雇后,认为自己迟到是堵车或寻找车位等原因,且迟到几分钟下班也晚了几分钟,每天远超8小时工作时间。于是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2023年1月13日,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浙甬劳人仲案(2022)796号裁决: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应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000元(6000元/月×0.5个月×2倍)。
该公司不服,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中院裁决
本案中,在王某入职之初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已明确告知上下班时间,但王某在试用期内仍多次迟到,迟到次数占实际上班日的半数左右,且将迟到原因解释为堵车及寻找车位等,显然对上班迟到持放任态度。因此,王某的迟到行为违反了基本的劳动纪律,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据此认定王某多次违反考勤制度,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仲裁裁决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浙甬劳人仲案(2022)796号仲裁裁决。
法官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属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与此同时,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工资、最长期限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避免出现用人单位通过滥用试用期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也对试用期之外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设置了严格限制。在此情况下,对“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把握应适当从宽,不应仅限于学历学位、技能证书等客观条件,也应允许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作出评价,包括纪律意识、团队精神等综合要素是否符合企业的录用要求。
而按时出勤是劳动者需要遵守的最基本的劳动纪律。偶尔因客观原因导致的迟早早退不能成为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堵车、找车位等也不能作为劳动者理所当然、频繁迟到的借口。
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合同,用人单位需要赔偿吗?
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赔偿或经济补偿。
如何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1.明确约定合法的试用期,录用条件应客观、具体、标准化,并明确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最好保留员工签字认可的考核制度和录用条件的书面文件。
2.劳动者各方面的表现与录用条件的要求不相符合,并且用人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用具体的考核制度以及留存的考核结果等作为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3.需在试用期内作出决定并及时送达劳动者,如果超出试用期,则解除行为无效。这里的“试用期内”,应当以劳动合同法合法约定的期限为准。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试用期的上限,则按法律规定的上限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