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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第三方责任人的工伤,该由哪一方赔偿?

2024-07-19 17:07
来源:今元人才官网

劳动者因公外出工作或在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交通事故等有第三方责任人的工伤情形,该由哪一方赔偿?是否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呢?

 

社保代缴

 

基本案情

 

孙某某系葫芦岛市某管理公共服务中心的员工,葫芦岛市某管理公共服务中心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且没有为孙某某缴纳工伤保险。2022年5月18日早5时许,案外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与孙某某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孙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于2022年8月6日因救治无效死亡。经葫芦岛市某某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张某某负全部责任。2022年12月9日,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葫人社工伤字[2022]33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孙某某属于工亡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亡

 

2023年3月9日,法院作出(2022)辽1403刑初1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为:一、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346595.79元)项下赔付附带民事诉讼医疗费18000.00元(已赔付);在交强险伤残项下赔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死亡赔偿金180000.00元。三、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剩余经济损失529724.00元。

 

2023年10月8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因被执行人张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一审裁决

 

一审法院认为,孙某某在葫芦岛市某管理公共服务中心处工作,但葫芦岛市某管理公共服务中心未为孙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现孙某某被认定为工亡,故葫芦岛市某管理公共服务中心应当承担孙某某相应的工伤待遇。其次,对于要求葫芦岛市某管理公共服务中心给付孙某某家属医疗费的诉讼请求,《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用人单位和职工以外的第三方原因造成工伤的,由第三方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第三方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方的,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经办机构有权向第三方追偿,工伤职工应当予以配合。”本案中,孙某某的医疗费用346595.79元,除了判决由保险公司给付18000.00元原告获得理赔外,剩余328595.79元判决由侵权人张某某赔偿,但经执行认定张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情况应当符合上述规定中的“第三方不支付”情形,对于该医疗费用,葫芦岛市某管理公共服务中心应当先行支付,支付后有权向侵权人张某某追偿。第三、对于孙某某家属要求葫芦岛市某管理公共服务中心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4108.00元、伙食补助费2046.00元、护理费18179.00元、交通费3900.00元、工亡补助金985660.00元、从2022年8月起每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632.00元、给付丧葬补助金47455.00元的诉讼请求,《民事会议纪要(八次)》载明:“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本案中,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责任发生竞合,工伤的劳动者存在两个请求权,一个是基于工伤保险关系而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另一个是基于人身损害而享有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工伤保险给付是单位和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后,作为单位职工应该享有的福利和保险赔付,实行无过错原则,而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是基于第三人侵权行为发生的,适用过错原则。两者请求权的基础不同,归责原则和权利保护范围不同。故双重赔偿符合我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立法意图,并未损害赔偿者的利益。按照上述规定,对于原告的上述请求予以支持。判决:一、葫芦岛市某管理公共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孙某某家属医疗费328595.79元,工亡补助金948240.00元(47412.00元×20)、伙食补助费2046.00元,护理费19179.00元,交通费应为156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978.00元,丧葬补助金34237.02元。二、葫芦岛市某管理公共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孙某家属供养亲属抚恤金,从2022年8月份起每月支付612.00元。

 

葫芦岛市某管理公共服务中心提起上诉。

 

二审裁决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虽存在侵权责任和社会保险责任的关系的竞合,但两者请求权的基础不同,故可以获得双重赔偿符合我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立法意图,故对葫芦岛市某管理公共服务中心主张孙某某家属已获得侵权损害赔偿,再次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违反“填平原则”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葫芦岛市某管理公共服务中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元宝提示

 

因为第三人侵权导致劳动者工伤,劳动者可以向社保机构或者用人单位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可以要求第三方对人身伤害赔偿损失。其中医疗费应采取“就高原则”只能获得一方赔偿,不能获得双重赔付。除医疗费之外,其他赔偿不同性质项目可获得双重赔付,但不同地区法院对于项目性质相同的认定有所差异,需要以当地的认定为准。

 

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和第三人分别承担哪些费用?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有:治疗工伤的医疗费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外省市就医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至十级伤残,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

 

(2)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有: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五至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伤残,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用承担、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的费用承担。

 

(3)由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项目主要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中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