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劳务派遣算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形式,很多企业都是会采用劳务派遣的形式来完成部分工作,有时被派遣者与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会出现争议,特别是涉及劳动报酬支付、工伤认定、社会保险缴纳等问题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经常相互推脱,那么到底该找谁来进行维权?
劳务派遣发生争议该找谁?
一般劳动争议我们都知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劳动者直接将用人单位作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就可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因此当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时,为了防止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均不愿意承担责任相互推诿,仲裁时劳动者应当把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列为被申请人。
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谁来承担责任
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对被派遣劳动者在派遣期间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及发生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待遇、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其他相关费用的支付有明确约定的,在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下适用其约定。
劳务派遣单位作为与被派遣劳动者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一方,其承担责任的情形有:
(1)被派遣劳动者的依法享受的社会保险,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为其缴纳。
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同一地区的派遣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2)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被劳动者发生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由劳务派遣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
(3)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4)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5)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违法约定试用期由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6)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7)劳务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8)其他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情形。
今元人才提示:因为劳务派遣实践中,裁审机构尊重私法自治,会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内容、目的,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公平合理的处理劳务派遣争议,避免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互相推诿,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尤其是在处理劳务派遣工伤案件时不论是谁的过错,一律是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的按“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确定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