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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汇总】一文了解3月最新社保公积金等政策!

2023-03-31 10:29
来源:今元人才官网

关注政策变化,了解大事小情!3月即将结束,在这期间我们身边又发生了哪些政策上的变化呢?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延续

      1、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财政部发布相关优惠政策公告: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

      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 (含) 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二、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21号)和《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18号)精神,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实际,并考虑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将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类1980元、二类1880元、三类1780元。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11.4元、二类10.8元、三类10.2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21.3元、二类20.2元、三类19.1元。

      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多地发布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

常州

      根据近日发布的《关于明确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精神,全市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费率阶段性下调1个百分点,由8%下调至7%,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缴费比例阶段性下调1个百分点,由9%下调至8%。

      调整时间: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盐城

      根据近日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和税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盐医保发 (2023] 19号)文件精神,全市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部分费率降低1个百分点,由8%下降至7%,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降低1个百分点,由9%下降至8%。
      实施时间: 2023年3月至2023年12月

 

宿迁

      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规〔2023〕1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保助力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举措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阶段性降低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1个百分点,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7%调整为6%(不含生育保险),个人缴费费率不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由8%调整为7%。

      实施期限: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其他事项:

      1.上述阶段性降低费率期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时,因缴费年限不足需一次性补缴费用的,补缴费率按照9%执行。

      2.对已缴纳2023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按照8%比例)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执行阶段性降费政策,即按照文件规定的7%比例计算,差额部分划拨至本人医保个人账户。

      3.对已征收1-2月份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多缴部分在5月费款中抵扣。

 

四、江苏两地医社保缴费基数调整

无锡

      2023年1月起,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暂维持2022年12月标准不变,即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4250元执行,上限按22470元执行。待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公布后,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再按新标准执行。

 

常州

      自2023年1月起,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暂维持2022年12月标准不变,即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4250元执行,上限按22470元执行。待2023年度省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正式标准公布后,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再按新标准执行。

 

五、多地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调整

池州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按池州市区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1870元确定,调整后住房公积金月最低缴存额为188元,较之前增加44元。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淮南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秘〔2023〕2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淮南市区、寿县、凤台县、毛集实验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按淮南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为1930元,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铜陵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秘〔2017〕213号)规定,现将我市市区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调整为2060元,最低月缴存额为206元。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芜湖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等有关规定,现就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按芜湖市区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即1930元,调整后月最低缴存额为194元,缴存基数下限较之前的1500元增加430元,最低月缴存额较之前的150元增加44元,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下限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蚌埠

      根据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的通知》(蚌房金【2023】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蚌埠市(包括市区、怀远县、五河县、固镇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按蚌埠市区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为1930元。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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