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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体检发现怀孕后被拒录用,赔偿定了

2024-08-22 16:04
来源:今元人才官网

前不久社群里有HR向元宝求助:“公司里接连两个员工怀孕,老板问我‘入职体检可以检查是否怀孕吗’该怎么向他解释?”。那么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将孕检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体检不合格可不可以作为拒录求职者的理由呢?

 

人力资源公司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深圳的王女士所在的公司在她通过面试之后向她发出《入职通知书》,且要求进行入职体检并提交孕检报告。王女士由于在进行入职体检时未进行孕检,没能提交孕检报告,该公司拒绝她入职。王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支付办理入职的交通费、支付办理入职的体检费、支付精神抚慰金。然而公司却辩称是因为查询不到王女士学历信息而解雇她,并非因为未进行孕检。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已经出具《入职通知书》,辩称其实是因学历信息解雇王女士缺乏证据。而将孕检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存在就业歧视行为,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法院判决公司向王女士支付赔偿金5000元、交通费140元、体检费157.1元。


法官提示

 

入职要求孕检这种做法属于提高对妇女录用标准的情形,人为造成就业歧视。我国《就业促进法》第27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3条也明确,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2)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3)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4)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5)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入职体检到底是法律规定,还是用人单位规定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特殊岗位和特定群体有体检义务:

 

1.从事职业病危害劳动者: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未成年工:

《劳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等。企业应按照法律规定对新入职的员工进行相应的体检,体检合格的,方可上岗。

 

其他工作岗位,法律上没有强制性要求,为了保证劳动者具有正常履行劳动合同的身体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求职者进行入职体检。

 

用人单位可以以“体检不合格”为由拒录求职者吗?

 

招聘单位发现劳动者存在影响劳动力提供的疾病,有权拒绝录用。但如果身体状况不影响劳动提供,或不属于法律明确基于该状况对劳动者进行区分对待的情形,在不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录用。

 

用人单位入职体检合规提示

 

1.注意入职体检的时间安排

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后,再进行入职体检的做法存在法律风险。如果用人单位对应聘者的健康有严格要求,为避免就业歧视风险,建议用人单位在确认收到体检报告并无疑问的情况下,再向员工发放录用通知。

 

2.注意入职体检的项目安排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岗位实际确定入职体检的项目,避免体检项目含有艾滋病检测、乙肝检测、女性孕检等法规不允许的项目。(且以劳动者为乙肝携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孕期而拒绝录用或辞退也是不合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