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年限在计算年休假、经济补偿金等事宜中常常出现,与我们的福利待遇息息相关。工作年限到底如何计算?临时工是否算工作年限?工作年限会影响哪些待遇?一起来看案例。
基本案情
过某系某制药公司员工,2022年10月31日,某制药公司告知工会准备与过某解除劳动合同,同日向过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你于2005年3月进入公司为临时工,2008年转为派遣员工,2010年转为公司合同制员工,工作岗位为销售员。2017年3月,你被聘为扬州社区销售主管。2020年7月31日扬州社区销售团队解散。2020年8月31日,公司终止你主管职务,并通知你来公司办理相关手续,但你一直未到公司办理手续。你自2020年8月31日至今未在岗,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中止状态。公司现依法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并正式通知你,自2022年11月1日起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
2022年11月4日,过某告知人事收到该通知书,并表示:“不接受公司的解除,要求公司恢复我岗位和原工资待遇,要求公司尽快安排我继续上班。”
法院裁决
经法院查明,过某2005年3月起进入某制药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05年至2008年期间,过某与该公司建立临时劳务关系,没有签合同,没有交社保,劳务费用由某制药公司发放;2008年至2010年,过某根据公司安排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个:
关于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双方在扬州社区销售团队解散、过某主管职务终止后,始终未能就后续工作安排形成一致意见,某制药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存在要求过某到岗提供劳动而其不予履行的情形,故明确认定过某存在旷工行为并不妥当,某制药公司应系违法解除并需支付赔偿金。
关于计算基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过某的销售主管职务终止后,双方均未能积极采取合理、妥善的措施以使劳动关系回归正常,过某长期未向公司提供劳动,而某制药公司在该期间亦对工资发放数额进行了相应下调,应当按照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结合实发工资数额并考虑到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缴纳情况,将赔偿金的计算基数酌定为4463元/月。
关于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某制药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载明过某于2005年3月进入公司为临时工,2008年转为派遣制员工,2010年转为公司合同制员工。某制药公司提交的过某社保权益记录单显示2008年4月至2010年1月期间由常州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缴纳社会保险,但仅凭社保缴纳记录并不足以认定过某在该期间内与常州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且该时间节点亦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所述“2008年转为派遣制员工,2010年转为公司合同制员工”相符,在某制药公司未能提交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依照《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载明的2005年3月作为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并连续计算工作年限至该通知书送达过某之日并无不当,结合4463元/月的计算基数,则某制药公司应当向过某支付赔偿金160668元(4463×18×2=160668)。
综上所述,判决该公司向过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60668元。
元宝提示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1、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3、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4、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5、其他合理情形。
本案中,2008年至2010年间过某根据公司安排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该段工作年限应当被合并计算,即2005年3月-2022年11月共17年8个月,在计算经济赔偿金时,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计算,则过某的赔偿金应为:4463×18×2=160668元。
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无论劳动合同是否签订,或者签订的时间是在用工之日之前或之后,又或者仅约定试用期的特殊情况,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当是以实际用工之日起算起至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间。
工作年限影响哪些待遇?
1.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上海病假工资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具体的病假工资执行标准各地规定不同,有的地区没有细致约定,上海市规定的疾病休假工资标准与连续工龄有关:
3.医疗期长短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4.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5.养老金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个人累计缴费年限越高,则计算的基本养老金越高。
一般情况下,被确认为几年工龄,视同缴纳几年社保,工龄越长,享受的福利待遇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