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关系着上班族养老、就医等诸多权益。但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会以各种理由,“未缴纳”“未足额缴纳”“未及时缴纳”社保费用,导致员工权益受损,直接影响养老金、医疗期等诸多待遇的享受。
今元人才官网带大家一起来看看,在社保缴费方面,有哪些不可取!
一、低缴社保
公司未按实际工资水平缴纳社保费用,属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
如果社保缴费打了折扣,养老保险、生育保险等待遇也会打折扣。
遇到少缴社保的用人单位,应当细心搜集好相关证据,通过向劳动监察投诉、举报等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员工可以要求单位按实际工资数额为基数缴纳社保,并补缴未依法缴纳期间的费用差额。
二、不缴社保
社保是国家强制保险,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主要是由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和失业保险构成,其中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单独缴纳。
现实中,有些公司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员工出具一份书面承诺,称自愿放弃该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实际上,这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此外,还有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但是会发放一笔社保补助费,用现金代替社保缴纳。这也是不可取的。
三、未及时缴纳社保费用
《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单位和员工说,试用期内不缴社保,试用期过后,一次性补缴。实际上,法律并没有如此规定。员工在试用期也有权享受各项社会保险。
以下几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以次月缴纳社保
1、入职时间在当地社会保险增员业务办理时间之后,导致当月无法办理。可以次月补办业务。
2、员工离职和入职在同一个月份之内。离职单位,当月不能减员;入职单位,也就无须当月增员。
3、员工离职单位,有保险欠缴情况,导致离职当月不能及时减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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