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多地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有所调整、公积金缴纳基数下限上调。今天,元宝带来了最新汇总信息,让我们一起来了解这些变化吧!
#01
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
参保登记和个人缴费开始受理
北京
一、参保缴费时间
(一)2024年度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时间为2023年11月15日至2024年1月31日。参保人当月参保,次月缴费。
(二)缴费时间为:每月5至20日期间的工作日15:00前,银行批量扣款日为每月15日(遇法定节假日、双休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其中2023年12月银行批量扣款日为15日、18日与19日。存在有效缴费协议(批扣)的参保人在银行批量扣款日不能使用其他渠道缴费。
二、2024年度个人缴费标准
学生儿童每人每年375元;
劳动年龄内居民每人每年695元;
城乡老年人每人每年400元。
政策来源:
https://www.beijing.gov.cn/fuwu/bmfw/sy/jrts/202311/t20231117_3303564.html
上海
一、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
(一)2024年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作如下调整:60周岁及以上人员,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6685元调整为7169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3665元调整为4149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1935元调整为2419元;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665元调整为1149元。
(二)2024年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作如下调整:70周岁以上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545元调整为595元;60-69周岁人员从每人每年715元调整为765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从每人每年885元调整为935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以及大学生从每人每年245元调整为295元。
二、关于医保待遇
2024年,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按照现行政策执行。
三、关于帮扶补助
对参保人员中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和低收入困难家庭中60周岁以上人员、以及高龄老人、职工老年遗属、重残人员等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按规定减免。
四、其他
1. 继续提高农村居民的个人实际缴费标准,差额部分由各区政府及村集体经济给予补贴。各区应做好宣传动员、政策解释等工作。具体标准由医保经办机构另行发布。
2. 2024年城乡居民医保登记缴费的时间截至2023年12月25日。
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来源:
https://ybj.sh.gov.cn/gfxwj/20231120/6c7ecffcad2f47de8216b33fe1d9f92f.html
苏州
一、2024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老年居民每人每年1550元,其他居民每人每年1150元,学生儿童每人每年750元,大学生每人每年1100元。
二、2024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老年居民每人每年520元,其他居民每人每年540元,学生儿童每人每年330元,大学生每人每年220元。
三、2024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统一延长至2024年1月31日。
政策来源:
https://ybj.suzhou.gov.cn/szybj/tzgg/202311/5e679352f254485a95aa41179024c98e.shtml
#02
公积金基数调整
由于最低工资上调,部分地区本月公积金缴费基数下限有所调整,本月新增南宁、南通、玉林,变化详情可见下方表格。
(数据由今元人才整理 更新于2023.11.27)
#03
海南公积金贷款
住房套数认定标准调整
一、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家庭成员名下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无成套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无公积金贷款使用记录的,所购买的自住住房适用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有1套住房或在全国范围内已有1次公积金贷款使用记录的,再次购买的自住住房适用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住房套数核查标准
(一)住房套数核定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可联网查询不动产和住建部门的住房登记记录为准,住房情况显示用途为“居住用房”或“住宅”的均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范围,已注销的除外。
对农村集体土地上修建的住房,提供农村房屋的产权权属证书或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信息摘要等,可不纳入职工家庭购买城镇商品住房套数计算。
(二)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非夫妻关系的,双方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住房套数合并计算。
(三)缴存职工家庭申请异地贷款同样适用。
三、不予贷款情形
对在海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第3套(含)及以上自住住房或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2次(含)及以上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不予受理公积金贷款。
四、“存贷挂钩”政策适用情形
将《关于“存贷挂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公积金贷〔2021〕31号)规定的“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首次购买住房的职工申请贷款的,仍执行原政策”调整为“根据本通知适用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仍执行原政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政策来源:
https://gjj.hainan.gov.cn/hngjj/gfxwj/202311/34a07ebca85c4b948c8593ea4184b8dc.shtml?ddtab=tr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