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人社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本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试行意见》,意见自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可以为其使用的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
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
政策原文:
https://rsj.sh.gov.cn/tshbx_17729/20231114/t0035_1419497.html
#01
政策解读
Q1
本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可以为其使用的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
超龄就业人员是指用人单位招用的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65周岁的就业人员。
实习生是指本市职业学校统一安排或者批准自行到用人单位进行岗位实习的在校学生,以及与用人单位约定实习期1个月及以上的本市高等学校在校学生。
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的超龄就业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Q2
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保是否强制?
用人单位使用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自愿选择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不强制参保。
参保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参照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定处理;
未参保人员继续按民事侵权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Q3
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持用工协议或者实习协议等材料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用工协议或者实习协议期满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办理停止缴费手续。
需要提前解除、终止或者续签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Q4
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如何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和费率如何确定?
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有关社会保险费补缴等政策。缴费基数按照劳动报酬确定。
劳动报酬高于本市公布的社保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照缴费基数上限确定;劳动报酬低于本市公布的社保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照缴费基数下限确定。缴费费率按照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标准确定并实行浮动考核。
Q5
按照本意见参加工伤保险后,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发生工伤的,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权益?
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保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用工协议或者实习协议,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Q6
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用工协议或者实习协议期满,能否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因工致残在用工协议或者实习协议期满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月。
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保险基金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Q7
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能否享受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与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按照相关协议或约定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双方当事人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此外,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人社局就有关问题发布关于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自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
明确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时,工伤认定应在参保地进行。
明确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
明确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范围。
政策原文:
https://www.shanghai.gov.cn/nw12344/20231115/c8d4cdb71d4a4a729909160dcfdd8a7d.html
#02
多地出台
《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除上海外,还有这些省市出台了关于实习生、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海南省
近日,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发布《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切实保障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需求,促进海南省工伤保险制度高质量发展。《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办法》明确,在海南省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愿为本单位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参保地管理和自愿参保原则,用人单位为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应当持三方实习协议、见习协议、用人协议以及参保人员花名册等,到用人单位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政策原文:
http://hrss.hainan.gov.cn/hrss/gfxwj/202311/ce97edcd4f114c8991c37e703f6bc270.shtml?ddtab=true
天津市
天津市人社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颁布《天津市实习生和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2)8号),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愿为使用的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或者超龄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按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政策原文:
浙江省
浙江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出台《浙江省用人单位招用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将大龄劳动者、实习学生、见习人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家政服务人员、在职村干部和专职社区工作者、群众演员等7类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
政策原文:
https://rlsbt.zj.gov.cn/art/2023/6/30/art_1229506773_2482045.html
江苏省
江苏省人社部四部门印发的《江苏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苏人社规〔2020〕6号)已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用工单位可以依据本办法为超龄就业人员、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用工单位为超龄就业人员、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持与超龄就业人员签订的用工协议或者三方实习协议、参保花名册及《江苏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承诺书》至用工单位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入职体检(职业病筛查)情况、在校学生就读证明、未办理退休手续证明等证明事项采用告知承诺制。
政策原文:
https://jshrss.jiangsu.gov.cn/art/2020/12/18/art_77263_10136516.html
湖北省
近日,湖北省司法厅官网公布《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送审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及建议。
《办法》明确,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可按照用人单位自愿参保原则参加工伤保险。
现行的《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于2015年2月1日起实施,已施行多年,此次《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为2023年11月10日至2023年12月9日。
公告来源:
https://sft.hubei.gov.cn/hdjl/dczj/yjzj.shtml?collectionId=2532&siteId=30
综合来源:劳动报、工人日报、人社部官网
整理:今元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