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地“官宣入夏”,伴随夏日的到来,你的工资卡里或将多收到一笔钱!
根据2012年出台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什么是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是国家规定的津补贴项目,不是单位福利。高温津贴的性质属于工资,支付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高温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应在工资清单中列明高温津贴具体项目及数额。高温津贴应纳入工资总额,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高温津贴不能替代高温作业现场防暑清凉饮料供应,防暑降温清凉饮料也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注意:高温津贴≠防暑降温费
很多人易将防暑降温费与高温津贴混为一谈,其实防暑降温费并不等同于高温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的相关文件显示,防暑降温费明确纳入企业职工福利费。职工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法律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对此有法定支付义务。故,防暑降温费是否支付以及支付的标准均由用人单位自行规定或约定。
高温津贴—工资性质—法定支付义务;
防暑降温费—福利性质—无法定支付义务。
各省市高温津贴标准
不少省市都已经制定出相应的高温补贴规定。但由于各个省市的情况不同,不同省份发放高温津贴的时间和标准都不一样。目前,31个省份的高温津贴标准集中在100元至300元之间。
北京市发放高温津贴的时间为每年6月至8月,其中,海南省发放时间最长,从4月持续至10月份,长达7个月;广东、广西从6月到10月发放,发放时间为5个月;
上海、浙江、江西、江苏、河南、山东、甘肃、湖北、宁夏、贵州等大部分省份在6月至9月发放,发放时间为4个月。
其他高温福利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为从事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享受工伤待遇。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一旦中暑,本人或现场人员应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由用人单位在24小时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医疗费用应由企业承担;
职工因中暑等工伤进行治疗期间,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原标准支付工资及相应补贴。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
40ºC以上:停止户外露天作业;
37ºC--40ºC:户外露天作业累计不超过6小时,且12时--15时期间暂停露天作业;
35ºC--37ºC:轮休作业,不得安排户外露天劳动者加班;
特殊情况(如应急抢险):做好相关人员的防暑降温工作,做好相关人员中暑的应急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