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实况
张某从公司A岗位离职5年后,再次入职该公司B岗位,且两个岗位的职责和层级完全不同。由于该员工第一次入职A岗位已设置过试用期,第二次入职是否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呢?
法条争议
-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4条 “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本条中规定的“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劳动者”
两份劳动部文件中“针对不同岗位可重新约定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法》不完全一致的表述,是完全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呢?还是视为对《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内容的补充?
劳动关系司回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相关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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