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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 >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有效吗?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有效吗?

2025-03-19 10:08
来源:今元人才官网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就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是否有效?若员工签署协议后在领取补偿时后悔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差额,是否能得到支持?

 

人力资源公司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5日,李某某入职中山市某物业公司任保安,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为2400元/月,2019年开始,李某某多次被不同的派驻单位退回。2019年9月30日,李某某(乙方)与中山市某物业公司(甲方)签订协议书,主要内容有:


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甲乙双方确认劳动关系2019年10月10日协商一致解除。2.经乙方提出,甲方支付乙方2529元,该款包括8月份工资差额、9月和10月份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收到此款后乙方确认其在职期间工资、加班费、带薪年休假工资、补偿金及所有社保住房公积金补贴等劳动报酬及其他所有费用甲方已支付完毕。3.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全部问题和纠纷均处理完毕,乙方今后不再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向甲方主张有关劳动报酬及有关补偿、赔偿……


2019年10月12日,中山市某物业公司按协议书约定向李某某付款完毕。双方确认李某某工资标准为2400元/月。


2019年12月,李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中山市某物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400元、2019年8月至10月10日期间工资差额2818.8元。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驳回李某某全部仲裁请求。李某某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无证据证明协议系李某某受胁迫、欺诈情形下签订或存在其他无效情形,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有效。李某某要求重新核算其应得待遇,应视为要求撤销该协议。


本案系中山市某物业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故中山市某物业公司应向李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400元(2400元/月×3.5个月)。


李某某2019年8月、9月未正常出勤并非旷工等个人原因所致,李某某应获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一审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算其两个月工资为3440元。扣减中山市某物业公司已支付的252.2元,中山市某物业公司在李某某离职时共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工资合计11587.8元,而双方协议约定仅2529元,差额明显过大,显失公平,协议书应予撤销,一审判令中山市某物业公司需向李某某支付差额9058.8元。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元宝提示

 

日常生活中,一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就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达成协议,用人单位会给予劳动者一定金额的补偿,劳动者在领取补偿后又会以金额太少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差额。


劳动者的诉求实质是对处分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必须审查劳动者达成协议时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如经审查认定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存在欺诈、胁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认定为无效协议。关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劳动合同法未作规定,但民法典规定为可撤销事由,参照民法典的基本原理,如协议确实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该协议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采用,作为司法解释第35条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