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社保费征收主体由人社部门移交到税务部门,银行代扣时间为12月10日,参保单位和个人需在12月10日前存入足额资金确保代扣成功。其他方式缴费时限为12月17日,如通过柜面刷卡缴费、网上经办大厅缴费、自助缴费一体机缴费、银行柜面代收缴费的参保单位、个体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应在12月17日前完成缴费业务。
社保新政将对企业和个人产生巨大的影响。而对于企业来说,以下五类人员是无需缴纳社保的:与退休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非独立劳动的兼职人员;聘用劳务派遣人员,并由接受企业支付薪资;聘用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个体户外包企业业务。
这几类人员不缴纳社保,其它四种情况我们都好理解,但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保缴纳到底应该怎么处理?难道劳务派遣人员就真的不需要缴纳社保吗?肯定不是这样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9条之规定,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保应由用工单位负责支付和缴纳,社保由企业和个人按照所在地规定的比例共同缴纳。劳务派遣人员可以问自己所在企业缴费基数是多少,然后到所在地人社局咨询个人承担的缴费比例。交纳的社保是由本人每月所领取的工资资料上交到社保部门,由社保部门按所提供的工资资料直接在单位的账户里扣除。
而在实际的操作中,用工单位往往和用人单位(拥有合法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约定派遣员工的实发薪水、个税、社保等均由用人单位代为缴纳和办理,那么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和工资发放就比照用工单位自有员工来进行处理。而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保和公积金缴纳由劳务派遣公司缴纳和发放。那么用工单位则应按时足额的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相应的费用,这部分费用不论在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中均被认定为工资薪金科目。此时派遣人员的社保已由劳务派遣公司代为缴纳,那么用工单位和企业就可以不用为这部分人员缴纳。
总的来说,无论派遣人员的社保由派遣单位还是用工单位负责,都应该按时足额的缴纳,这也是同工同酬的体现,是对劳务派遣人员劳动权益的合法保障。
而为了配合2019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社税合一政策,根据人社部制定的《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征求意见稿第5条规定,以下这6种情形拟列入社保“黑名单”。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照有关规定,将社保“黑名单”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列入“黑名单”,受到联合惩戒,坐高铁、乘飞机、考公务员或受限。对于企业来说,不给员工缴“五险一金”将付出更多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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