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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社保公积金基数调整,多地上调生育待遇!

2023-08-25 10:15
来源:今元人才官网

近期,随着社平工资数据公布,各省市社保、公积金缴费基数有所调整,生育保险待遇也随之上调。今天,元宝带来了最新汇总信息,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01

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

 

四川省社保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上限为全口径工资的300%,即21228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全口径工资的60%,即4245.6元/月,按规定计算到元为4246元/月。

政策来源:

https://mp.weixin.qq.com/s/L_tUQeISGJH2yq3_yn-I8A

 

各省市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最新调整详情可见下表:

 

社保缴费

 

#02

公积金缴费基数调整

 

本月公积金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省市新增河南省郑州市、山东省潍坊市、山东省菏泽市、山东省聊城市、山东省日照市、河北省承德市、广东省河源市、浙江省嘉兴市、云南省香格里拉、云南省保山市,变化详情可见下方表格。

 

社保服务

#03

生育保险待遇调整

 

贵州省

 

2023年8月15日,贵州省医保局发布了《省医保局关于完善生育保障制度的通知》。

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

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各统筹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费率不低于6%的,不另行征收生育保险费;低于6%的,可结合基金运行实际,酌情适当调整缴费比例,费用合并征收。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后,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补助金待遇。生育医疗待遇和在职职工保持一致。

规范产前检查待遇标准

产前检查不设起付标准,待遇享受期截至预产期当月。

职工医保(含灵活就业人员)产前检查按限额报销,基金支付限额为1200元,支付比例为90%,不区分医疗机构级别;

城乡居民医保产前检查按限额报销,基金支付限额为600元,与普通门诊统筹额度合并保障,参保人确诊怀孕后,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叠加产前检查待遇。将叠加待遇拓展到三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叠加待遇支付比例为50%,对于普通门诊已放开至三级医疗机构的统筹地区,待遇就高执行。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叠加待遇支付比例,按照各市(州)现行普通门诊规定执行。

强化参保权益保障

参保人生育保险待遇享受与个人婚姻情况、生育情况全面脱钩,只要履行缴费义务的,均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各统筹地区核定生育保险待遇时,不得查看和收取参保人生育服务证、结婚证等材料,不得以未婚生育、超三孩生育为由拒绝核发待遇。

政策来源:

https://ylbzj.guizhou.gov.cn/zwgk/xxgkml/zdlyxx/dybz/202308/t20230815_81767398.html

 

陕西西安

 

近日,西安市医疗保障局、西安市财政局优化调整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有关政策,新政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

参保女职工门诊产前检查费用一次性补贴标准由原来的1000元调整为25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增加一胎,在2500元基础上再增加300元;

参保女职工住院分娩待遇报销不再设起付线;

参保居民在三级医院住院分娩起付线降低50%(即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由1200元降低至600元,三级特等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由2000元降为1000元),报销比例不变,在二级(含)以下医院住院分娩报销不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费用全部报销;

参保女职工或居民医保参保妇女不区分受孕方式,分别按相应险种享受相同的生育医疗待遇,并进一步明确参保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或参保妇女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不受结婚登记或生育登记等其他条件限制。

政策来源:

http://ybj.xa.gov.cn/szyw/tzgg/64c85e3ff8fd1c1a7035ebba.html

 

广西省

 

2023年8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自2023年9月1日正式执行。

提高生育医疗费用的限额支付标准

单胎顺产和难产的,在原北部湾经济区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上分别提高1500元,达到4500元和5500元;

对多胞胎顺产和难产的,分别提高1000元,达到5000元和6000元;

怀孕未满4月流产的从原800元提高至1000元,满4月流产的从原1500元提高至2000元;

输卵管复通术从1500元提高至2000元。

新增门诊产前检查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

调整增加职工门诊产检待遇,即女职工怀孕后在门诊产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周期内统筹基金按70%比例报销,不设起付线,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在提高原限额支付标准的同时,新增门诊产检的费用保障,进一步降低生育成本。

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

生育一孩、二孩的,生育津贴支付期限在国家法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延长30天,达到128天;生育三孩及以上的,再延长30天达到158天,进一步均衡用人单位负担,更好促进妇女公平就业。此外,难产或施行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参保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诊治产科等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可以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政策来源:

http://www.gxzf.gov.cn/zfwj/zxwj/t1696880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