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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资讯 > 员工协议离职后“违约”投诉公司补缴社保,公司能否要回经济补偿金?

员工协议离职后“违约”投诉公司补缴社保,公司能否要回经济补偿金?

2023-10-20 09:52
来源:今元人才官网

在处理员工离职事务时,公司为了避免员工离职后引发的仲裁或投诉等法律风险,通常会与员工签订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约定公司向员工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一次性解决所有的劳动关系问题。员工在协议签署后,不得再通过仲裁、司法、行政等部门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部分协议还特别约定了员工违约时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或者全额退还补偿款。那么,如果员工在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后,违反了协议规定并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公司能否向员工追责并要回已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

 

 

 

基本案情

 

2003年12月22日张某入职A公司,担任国际营销总监,年薪35万元。

 

2015年7月20日A公司与张某签订《离职协议书》: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双方自2015年7月15日起解除劳动关系。

 

经济赔偿金和赔偿金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乙方于2003年12月入职至2015年7月15日正式离职,在公司连续工龄共计十二年,经济补偿金共计23万元。此款项于2015年7月工资发放后,于2015年8月15日之前支付。

 

甲乙双方确认:双方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及《劳动合同》终止后,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提成工资、奖金、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各项涉及劳动关系方面产生的争议)。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甲方或相关机构主张任何权利,否则甲方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公证费等)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均确认上述23万元已支付完毕。

 

2019年,张某以A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低于其工资标准为由,对公司进行了投诉,2019年3月22日行政部门作出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后A公司进行了补缴,并支付了相应的滞纳金。

 

A公司以要求张某返还离职补偿、返还保密协议金,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期间的利息、支付保密协议违约金为由申请仲裁,该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A公司不服该决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主张:双方已在《离职协议书》中约定对社会保险等各项事宜再无争议,而张某反悔投诉补缴社会保险,违反了双方间的约定,属不讲武德的违约行为,故应返还其公司已支付的离职补偿23万元以及支付至实际返还之日的利息,并向公司赔偿给其补缴社保而交纳的滞纳金的一半。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A公司与张某签订的《离职协议书》第五条措辞内容可见,23万元系对张某连续工龄的补偿,性质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不包括A公司未足额为张某交纳社会保险的赔偿。

 

A公司未足额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张某享有向行政部门举报投诉的权利,故双方于《离职协议书》第八条中关于对社会保险不存在争议、限制张某主张社会保险权利、以及若主张则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应为无效。A公司据此要求张某返还离职补偿、支付相应利息、以及承担补缴社会保险而向行政机构交纳的滞纳金的一半均缺乏依据,一审法院均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A公司以补偿金金额为由主张《离职协议书》约定的23万元系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偿,理由不能成立。

 

A公司主张“无争议”的承诺系该公司支付离职补偿金的前提条件。根据《离职协议书》的行文,支付离职补偿金并不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离职补偿金条款和无争议条款系两个独立的合同条款,张某主张社保权利的行为不影响离职补偿金的支付。

 

社会保险费的及时足额缴纳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双方对社会保险不存在争议、限制主张社会保险权利、以及劳动者若主张则应承担不利后果的约定,均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破坏社会保险征缴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此类约定应为无效。但该无效系部分无效,不影响离职补偿金约定的效力。综上,A公司主张张某返还离职补偿金23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A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元宝评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虽签订协议后反悔再投诉违背诚信原则,但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举报投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离职约定不能排除法定权利,故违约金条款无效。作为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主体,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员工离职订立的“无争议”离职协议不能限制员工主张社会保险权利,员工仍能主张补缴社保。

 

此外,离职协议中约定违约金属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服务期、竞业限制、保密协议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未足额缴纳社保对企业方和员工方来说都存在巨大的风险,应尽量避免。作为企业,为了规避补缴社保的风险,最好的方法是给员工足额购买社保,如要签订类似的解除协议,也需要明确社会保险费补缴的具体金额,使之区别于其他离职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