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元人才官网人事资讯:相信很多的企业员工2月份的时候收到疫情的影响可能都是在家呢,无法去到工作地点上班。那么,2月份已经结束了,有快打了发工资的日子,但是2月份几乎没有到岗,工资应该怎么算的,毕竟这是受疫情的影响,属于不可控因素。下面小编以上海地区为例,为大家分析一下。
上海市人社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明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要求职工推迟复工分以下2种情况:
情况1: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情况2: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但目前,相关文件未明确支付工资的具体范围。若员工在停工期间未实际付出劳动,也不属于在家工作,是否应支付上下班交补贴贴、工作餐补贴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还有待相关部门作进一步明确,或者由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确定。
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现感染新冠肺炎病毒,能否认定为工伤?
对于患上新冠肺炎是否构成工伤,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曾联合发文明确: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也就是说,目前只有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感染了新冠肺炎,才能认定为工伤。
在疫情期间,其他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肺炎能否认定为工伤,尚缺乏明确依据,而且要证明工作与感染病毒之间的因果关系,亦存在较大难度。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
因此,如果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病毒,也难以认定为工伤。
如果复工后员工被隔离,如何发放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第2款规定:
“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另外,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15条规定:
“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劳动者疑似患传染病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
综上,员工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
1. 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期间应当支付的工资报酬。
2. 经隔离观察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的,则按照医疗期处理,发放病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