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元人才官网人事资讯:某公司新设立了研发部,欲招聘一位研发部经理,但由于公司薪资制度没有关于该部门相应职位的薪资规定,因此HR在与新招来的A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约定薪资这一项,只是口头对其进行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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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月之后,公司对A的表现不满意,欲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经协商,A不同意解除。此时HR“突发奇想”,提出:双方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薪资,缺少了劳动合同法定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无效,因此,公司欲通知A双方劳动合同无效,自即日起终止。
01、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有哪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02、缺少法定必备条款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
劳动合同中缺少法定必备条款并非当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并且《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缺少法定必备条款,特别是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时的解决提供了指引方向。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3、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明确约定了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还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04、结语
显然,开篇案例中HR的提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双方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员工A亦入职提供了几个月的劳动,双方已经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想要解除劳动合同,便应当按照法律相关规定进行。
此外,需提示大家注意的是,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自身,都应当着重注意法定必备条款的完整性、确定性,一旦在发生争议时,均可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