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是中国人阖家团圆的节日,辛勤忙碌一年的打工人期望能在春节假期得到充分的休息,放松充电、陪伴家人。企业是否有权要求员工在春节假期等休息时间保持通讯设备畅通,以接收紧急工作指令?以春节假期不处理工作为由开除员工是否合理?员工总是不能及时回复工作消息,企业如何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某商务咨询公司与张某于2015年1月15日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签订自该日起的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约定张某的职务为软件工程师,并载明如果违反劳动纪律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有权根据规定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或辞退等行为。
2019年春节放假前,该商务咨询公司考虑到客户A公司在春节期间可能需要公司继续提供服务,因该客户主要由张某负责维护,公司要求张某携带电脑回家,便于通过电脑为客户服务,但张某以休假期间需要充分的休息和陪伴家人为由,未接受公司要求将电脑带回家的建议。
2019年1月29日至2月25日期间,张某合并调休、春节假期和双休日共休息27天,2月25日张某至公司上班。
2019年7月25日,公司出具开除通知,内载:“张某,鉴于你在担任本公司软件工程师期间,出现以下严重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开除。针对你的违规行为,对公司所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保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部分严重违规行为如下:1.恶意拒绝执行公司安排的劳动任务,并在2019年1月29日至2019年2月25日之间,失联长达27天之久……”。张某在某公司最后工作至2019年8月12日。
一审法院认为,针对某公司认为的第一项违规行为:2019年1月29日至2月25日期间,张某因调休、春节假期和双休日而休息,处于休假状态不具有向公司提供劳动的义务。虽然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第三方企业突发状况需要某公司在春节假期等特殊时期向客户提供服务或咨询,张某作为向该第三方提供服务的主要负责人员,某公司要求张某携带向第三方提供服务所必须的工作设备即电脑回家,并无不妥。但张某在春节休假期间,出于能够获得充分的休息时间或陪伴家人等原因,拒绝某公司提出的携带电脑的要求,该行为不属于恶意拒绝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也不属于某公司认为的“失联27天”的状态。针对某公司认为的其他违规行为,因难以认定为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以上述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相应制度依据,亦不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解除行为违法,某公司应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4166.70元。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某公司的解除行为是否合法有据。根据某公司的开除通知及其陈述,张某在春节期间拒绝带电脑回家,恶意拒绝工作安排。根据已查明事实,某公司主张的期间均为张某休假期间和春节放假期间,张某在该期间不同意带电脑回家进行加班,不能认定为恶意拒绝劳动任务。某公司解除张某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和制度依据,应予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企业应当尊重劳动者的休息权,不在休息时间发布工作指令、工作要求。如遇到假期或一些特殊紧急的情况,需要劳动者在休息时间保持通讯设备畅通以接收紧急工作指令的,应该和员工提前友好协商,并且给予适当的加班工资、调休等补偿措施。未书面明确员工有义务在休息时间完成工作的情况下,员工在休息时间不回复工作消息不属于违反制度情形。
员工总是不及时回复工作消息,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享有用工管理权,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服从用人单位的依法管理,在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如用人单位有明确制度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未及时回复信息累计达到一定次数、故意不回复信息且未作出合理解释属于违纪行为,当员工出现上述行为时,公司以其违反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一定合理性。需注意的是,如双方就此产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需对解雇的制度依据、违纪行为认定承担举证责任。
故针对日常工作中经常不及时回复工作消息的情形,企业需要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并将相关制度通过合法程序公示和告知员工,保留违纪行为的依据,经充分沟通和书面警示后仍不能改正的,企业可以以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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