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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新规发布、医保缴费年限调整,部分政策下月起实施!

2023-09-22 09:34
来源:今元人才官网

近期,又一批社保新规出台。今天,元宝带来了最新汇总信息,让我们一起来看看都有哪些变化吧!

 

#01

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

 

本月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省市新增内蒙古、甘肃省、福建省,变化详情可见下方表格。

 

社保资讯

(数据由今元人才整理 更新于2023.9.22)

 

#02

社保新政发布

 

9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社会保险经办条例》,该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施行。

 

规定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适用本条例。

 

明确法律责任,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属于定点医药机构的,责令其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社会保险基金使用的社会保险服务,直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

 

属于其他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拒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情况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政策来源: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309/content_6901384.html

 

 

#03

贵州医保缴费年限调整

 

贵州省医保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政策的通知》,其中明确自2023年11月1日起,逐步调整全省医保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的计算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省内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只转移医保关系和个人账户,不转移统筹基金,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省内不同统筹地区的实际缴费年限实行互认,合并计算为贵州省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职工医保关系至贵州省各统筹地区的,省外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职工医保缴费总年限。

 

退役军人或由军队提供医疗保障的涉军人员,医保关系从军队转移接续至贵州省各统筹地区的,其服役年限或军队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职工医保缴费总年限。

 

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的条件

 

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启动前已经参加工作的,职工医保缴费总年限不少于10年,且贵州省内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

 

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启动后至2016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医保缴费总年限不少于15年,且贵州省内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

 

2017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医保缴费总年限不少于25年,且贵州省内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

政策来源:

https://ylbzj.guizhou.gov.cn/xwdt/tzgg/202308/t20230815_81769843.html

 

#04
深圳医保政策修订

 

10月1日起《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下称《医保办法》)将正式实施。

 

按照国家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的要求,《医保办法》分别建立职工基本医保和居民基本医保制度。

 

其中,职工基本医保根据缴费与对应待遇分为职工基本医保一档、二档两种形式。职工基本医保一档对应原基本医保一档,职工基本医保二档对应原基本医保二档与三档。

 

《医保办法》严格执行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规定的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统一了职工基本医保一档、二档的缴费基数和缴费基数上限、下限,缴费基数均为本人月工资收入,缴费基数上限、下限调整为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与之前相比明显下降。

 

由于医保个人账户设立以及待遇方面的差异,职工基本医保一档、二档缴费费率不同,职工基本医保一档费率保持8%不变,职工基本医保二档执行广东省规定的最低费率2%。

政策来源:

http://www.sz.gov.cn/cn/xxgk/zfxxgj/zcfg/content/post_10826877.html

 

#05

北京切换社保系统

 

北京人社局发布北京市人社局发布了《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停机切换公告》,明确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定于2023年9月25日(星期一)18时停机,切换至全国养老保险统筹信息系统。

 

2023年9月25日18时至10月20日0时,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相关业务将暂停办理;其中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业务从10月13日18时至10月20日0时暂停办理。

 

2023年10月14日18时至10月24日0时,人力资源市场系统同步调整,部分就业类服务暂停办理。

政策来源:

http://rsj.beijing.gov.cn/xxgk/tzgg/202308/t20230831_32401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