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并取消之前的病退政策。
病残津贴是什么?如何申领和计算?元宝儿带你深入解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政策。
享受病残津贴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
即需要满足:1.法定退休年龄前 2.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要求: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应持有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一年内有效。
病残津贴的计算方法
病残津贴月标准和支付期限根据参保人员申领病残津贴时的年龄、累计缴费年限等确定。病残津贴月标准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同步调整。分一下三种情况:
01/按基本养老金计发
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以内的,
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政策同步调整。
领取病残津贴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符合弹性提前退休条件的,可申请弹性提前退休。
02/按基础养老金计发
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
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
参保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时,病残津贴重新核算,按第三条规定执行。
03/按基础养老金计发一定比例
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的,
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
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支付12个月的病残津贴;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加3个月的病残津贴。
*基本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 =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 =(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其中: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所有缴费月份的缴费指数之和÷累计缴费年限的月数
月缴费指数=月缴费基数÷上年度全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病残津贴领取地
参保人员申请领取病残津贴,按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应在待遇领取地申请领取病残津贴。
举个例子:南京户籍的小张需要申请病残津贴,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南京,则可以在南京申请领取病残津贴;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上海,且在上海缴纳已满10年,则可以在上海申请领取病残津贴;
3.在广州缴纳10年后,在上海缴纳5年,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上海,则需要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广州,在广州申请领取病残津贴;
4.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则在南京申请领取病残津贴。
领取病残津贴期间的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就业并按国家规定缴费的,自恢复缴费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病残津贴待遇领取方式
审核通过后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从本人申请的次月发放病残津贴,通过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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