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指的就是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合作,然后劳务派遣公司根据企业的需求,派遣相应的人才去企业上班服务,这些被派遣的员工统称为劳务派遣工。对此,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疑问,劳务派遣机构能否主动提出撤回这些被派遣的员工呢?下面今元人才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
对于上述疑问,其实目前并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仅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务派遣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中有所涉及,该纪要第六条规定:《派遣规定》第十二条对退回情形作了部分列举式规定,属于提示性条款,实践中,还存在法律规定的退回情形、派遣单位主动撤回劳动者、协商一致退回等情况。因此,依据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退回劳动者:
(一)《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
(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四)派遣期限届满的;
(五)劳务派遣协议解除的;
(六)三方事前约定或者事后达成合意的;
(七)用工单位不履行义务,派遣单位主动撤回劳动者的;
(八)依据《派遣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派遣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前,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协商后退回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派遣进行整改的;
(十)其他依据法律规定确需退回的。
以上内容就是今天今元人才小编为大家讲解的关于劳务派遣方面的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关于劳务派遣方面的其他疑问,都可以来咨询今元人才。